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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岛眼镜发布虚假广告被罚 律师表示消费者可依法三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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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孟刚)上海苏博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苏博眼镜)日前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5万元。这并非该公司首次遭处罚。记者梳理发现,此前该公司就曾因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孟刚)上海苏博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苏博眼镜)日前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5万元。宝岛被罚表示倍索这并非该公司首次遭处罚。眼镜依法记者梳理发现,发布此前该公司就曾因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虚假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律师商业宣传等原因被行政处罚。对此,宝岛被罚表示倍索法律专家认为,眼镜依法企业通过虚假广告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发布很可能构成欺诈,虚假消费消费者可依法索赔。广告
因虚假宣传被罚5万元
近日,律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宝岛被罚表示倍索上海苏博眼镜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万元。眼镜依法
处罚决定书显示,发布根据相关举报线索,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12日对当事人上海苏博眼镜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上海苏博眼镜自2021年2月起在其电商平台官方店铺(店名:宝岛眼镜官方旗舰店)销售一款儿童防蓝光眼镜商品。为了推广该儿童眼镜商品的宣传,该官方旗舰店在商品销售页面上使用了“阻隔98%有害蓝光”“预防近视”等广告用语。经实际调查,上海苏博眼镜所销售的儿童眼镜商品对光谱范围为385nm至415nm的蓝光阻隔率可达98%,对光谱范围为415nm至445nm的蓝光阻隔率仅为30%。根据现有科学认识,有害蓝光是指光谱范围在445nm以下的蓝光,即上海苏博眼镜所销售的儿童眼镜商品仅对部分光谱范围内的有害蓝光起到98%的阻隔效果。此外,当前医学上尚无充分证据证明防蓝光眼镜产品在防控近视等方面具有显著效果,上海苏博眼镜实际亦无法提供其所售眼镜具有预防近视功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指出,上海苏博眼镜作为广告主,为推销其网店所售的儿童防蓝光眼镜商品,对商品的功效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条款内容,决定对上海苏博眼镜处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书还显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上海苏博眼镜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但并未提及涉及的儿童眼镜商品信息。案发后,上海苏博眼镜已主动删除相关违法广告用语。
多次违法被处罚
据了解,上海苏博眼镜隶属于星创视界(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电子商务的运营主体,运营着以集团零售品牌“宝岛眼镜”为主,以及代运营眼镜品牌旗舰店的线上眼镜零售业务。
宝岛眼镜多次因虚假宣传被处罚。8月11日,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近几年来涉及上海苏博眼镜的行政处罚多达6条,其中因虚假宣传问题被处罚就有3次。此外,在2020年10月21日,上海苏博眼镜存在“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被依法处罚。2020年5月29日,该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目戏”1012型号眼镜,网页上宣称赠送眼镜配件,实际并未全部赠送,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被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处罚款2万元。
8月11日,记者在某电商平台的宝岛眼镜官方旗舰店看到,有多个品牌的儿童眼镜在售,售价100至500多元不等,部分品牌显示有“防蓝光”功能。
针对涉案儿童眼镜商品及售后措施等问题,近日,记者联系采访宝岛眼镜方面,上海苏博眼镜客服人员在电话中表示,会将采访问题反映给有关部门。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
构成欺诈须三倍赔偿
法律专家认为,上海苏博眼镜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消费者可依法索赔。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虚假或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企业明知道自己的产品达不到防蓝光和防控近视的效果,仍宣传具有相关功效,无疑会误导、欺骗消费者,而且很可能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价款三倍的金额,并且,如果应赔金额不足500元,则按500元计算。消费者依法索赔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针对宝岛眼镜多次陷入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问题,陈音江表示,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是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否则,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受到消费者的唾弃。建议相关企业汲取教训,及时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确保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信息,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显然,经营者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子洋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购买过上述涉案产品的消费者能否要求赔偿呢?杨子洋表示,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经营者索赔,“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要求经营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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