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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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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从表面上看,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伸张权利”,实际上却是为了个人的不法目的。近日,名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朱某某与毛某某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并作虚假陈述,最终断送了自 ...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严惩从表面上看,虚假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伸张权利”,诉讼生有事实实际上却是无中为了个人的不法目的。

  近日,捏造名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严惩朱某某与毛某某捏造事实、虚假提供虚假证据并作虚假陈述,诉讼生有事实最终断送了自己的无中大好前途…

  案件回放:

  为套取国家财政奖补资金虚假诉讼

  原来,朱某某系石棉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捏造2016年该公司因国家政策关闭后享有财政奖补资金,严惩资金一直暂存于雅安市石棉县安监局(现石棉县应急管理局)。虚假2017年的诉讼生有事实一天,朱某某因自己无法独立使用该笔资金,无中向毛某某提出通过捏造虚假设备购买事实提起诉讼,捏造后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方式将财政奖补资金套取出来供朱某某使用,并承诺事后给予毛某某好处,毛某某表示同意。

  随即,毛某某配合朱某某完善了虚假设备购买协议和设备购买清单等事项。朱某某自行伪造了他人在设备购买清单上的签名。

  一场虚假诉讼由此展开。2019年6月,毛某某按照朱某某安排,持朱某某准备相关证据向名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煤业公司支付毛某某设备购买货款及利息。

  名山区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庭审中朱某某代表煤业公司应诉并与毛某某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1月,毛某某以煤业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事情的蹊跷之处很快被发现。名山区法院执行局前往石棉县安监局对煤业公司奖补资金采取扣留、提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被煤业公司股东知晓,随后,公司股东以朱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利益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朱某某出资为毛某某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煤业公司股东向名山区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请监督,名山区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请并介入调查后,朱某某又指使毛某某和公司人员作出曾收到购买设备的虚假证言。

  2020年6月,名山区检察院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名山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名山区法院裁定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中止原调解书执行。2020年7月,毛某某向公证处申请对他人证言进行证据保全并提交名山区法院,拟进一步证明设备来源和购买行为真实性。

  案件审理:

  两人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为套取国家财政奖补资金,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并作虚假陈述,致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启动执行、再审程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被告人朱某某、毛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属情节严重。

  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 严惩不贷

  法官表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中,朱某某与毛某某恶意串通捏造借款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这种犯罪行为挑战了司法权威,干扰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形象,践踏了国家法律。

  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者的刑事责任,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诚信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假借合法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不仅违背诚信底线、侵害他人权益,也极大损害司法权威,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已经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毒瘤”。虚假诉讼必须“零容忍”,重拳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实现司法可信赖、正义可期待、权利可保障。

  黄敏 本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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